就业见习补贴


知识依据: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〈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桂人社规〔2020〕5号)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〔2023〕27号)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》的通知(桂人社规〔2024〕9号)等文件精神

一、补贴对象:

(一)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。未就业指参加就业见习时处于未就业状态,当下未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。

(二)16—24岁持《就业创业证》的已登记失业青年。

二、申请条件:

(一)招募的见习人员属于就业见习对象;

(二)与见习对象签订《桂林市就业见习人员协议书》,按协议提供全职见习岗位并安排见习人员实际到岗见习,且见习期限符合规定要求;

(三)与见习人员签订《桂林市就业见习人员协议书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为见习人员购买不低于15元/月·人或就业见习期内不低于30万元保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;

(四)按月足额向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桂林市最低工资标准(2200元/月)基本生活补助。

(五)未在本见习基地参加过自治区、市、县人社部门组织的就业见习活动的见习对象。

三、办理材料:

1.个人材料:就业见习申请表、身份证复印件、毕业证复印件、桂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、见习承诺书、劳动合同复印件(属留用人员提供)。

2.见习基地材料:上述个人材料、桂林市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、桂林市就业见习基地生活补助发放登记表(见习基地填写)、见习基地账户所在银行提供的补助发放凭证,如发放流水明细、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(盖公章)、见习终止证明。

四、补贴标准:按见习期内见习人员实际在岗时间给予补贴,见习补贴标准为1500元/人·月;如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%的,其实际留用人员按2000元/人·月给予补贴,补贴最长期限为6个月。见习人员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,当月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见习补贴,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,按50%发放当月见习补贴

五、咨询电话:桂林市人才服务中心0773-2891776

六、办公时间和地点

时间:工作日,上午8:00-12:00,下午15:00-18:00(法定节假日除外)

地点:桂林市人才服务中心(桂林市南环路竹木巷8号二楼)